2月23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颁布施行的《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修订后的《条例》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调整了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条例》完善了残疾人入学安排,规定统筹安排特殊教育资源,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就近进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条例》强化了对教育教学的规范,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条例》加强了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任职的特殊要求,并要求合理配置教师,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待遇。
《条例》强调,要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