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归还物品是否索取“感谢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一件本是拾金不昧的好事,却因为几百元钱“感谢费”变了味。这件事在互联网上也引起了不少市民的争议。
律师认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那么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此外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王力认为,从法律层面而言,归还遗失物品是否索取“感谢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从道德层面看,他还是支持拾到物品者毫无条件地“完璧归赵”。
拾金不昧该不该收“感谢费”?
正方
服务员拾金不昧应该奖励
网友:在德国、瑞典,失主须给10%答谢金,否则(失主)不能取回自己的钱。
网友:自己保管不慎遗失物品,就有责任。人家帮忙收起来并归还理应给予答谢。
网友:如果客人自愿赠与,收了也无妨。
反方
服务员保管客人财物是义务
网友:不能让金钱关系“污染”了善举。
网友:服务行业的人领了工资,就有责任这么做。
网友:如果索要感谢金,那拾金不昧就不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连晚报首席记者万恒)